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务管理,加强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为本会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办公室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三条 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审计档案资料、财务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及宣传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审计档案资料、财务档案资料须分类成册;项目档案资料按项目、年度分别立卷。
第四条 工作进行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制度立卷归档。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综合事务档案和宣传事务档案,财务部负责财务事务档案,项目部负责项目事务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综合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发文、收文、管理制度、政策文件、资质材料等。
第六条 宣传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活动声像资料、媒体报道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审计年报、各种会计报表等。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的救助原始报表、回访记录等。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要求
第九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注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成本;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十一条 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填上本册内容所属时间、第几册数、共多少页数等。案卷封面应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三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档案的保管时间为50年以上;长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15年;短期档案时间为5年。
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和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使档案在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使档案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应经常保持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五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