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有效地维护本会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对外办公的显著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财务部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证书,须经理事长同意,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财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本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本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本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本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印章的管理:
(一)授权办公室管理和使用行政印章,财务部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私自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