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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编辑人:管理员    编辑日期:2020-12-15    点击次数:20
时间:2020-12-15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或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检查、监督办公室(或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四)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资产10万元以上的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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