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或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检查、监督办公室(或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四)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资产10万元以上的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