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办公室考核,由理事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管理与考评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本会章程和制度、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本会发展情况核定。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态度积极,恪尽职守,服从团队负责人的领导,与其它成员互相合作,友好相处,有团队工作意识;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本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假借本会名义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妥善保管本会财物;
(三)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本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本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本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六条 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本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发。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由理事长确定,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