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七彩环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七彩环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在本会七彩环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七彩环”)注册并自愿贡献个人业余时间和精力,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第三条 “七彩环”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认同本会《章程》,遵守《七彩环志愿者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
2.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七彩环”。原则上年龄1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需征得家长同意并提交家长同意书。
第四条 “七彩环”招募注册
1. 招募与申请。(1)公开招募:本会通过媒介、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或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招募;(2)主动申请:应征者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七彩环志愿者登记表》,或到本会办公室领取表格填写。
2. 介绍与讲解。“七彩环”负责人向应征者介绍本会概况,“七彩环”情况,志愿服务领域、流程、要求等内容。
3. 试用。应征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服务领域(助医服务队、宣筹服务队、机动服务队等),参加志愿体验2小时。试用中,如因应征者时间、年龄、技能、身体条件等不适合承担志愿工作的,本会有权拒绝,并说明理由;应征者也可在体验中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
4. 注册。经双向选择后,正式成为注册志愿者,发放“七彩环注册服务证”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 助医服务队:为患病儿童提供城市公交指引、救助政策讲解、救助申请协助等服务。
2. 宣筹服务队:参与慈善宣传、善款筹募、救助活动等服务。
3. 机动服务队: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慈善活动、紧急救援等)。
第六条 七彩环志愿者组织结构
(一)设置办法:
1.“七彩环”下设助医、宣筹和机动等服务队。
每支服务队下设队长1名,由志愿者自荐或队员推荐,指导员提名,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指导员1名,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担任。
2. 专业志愿者:在设计编辑、营销策划、文学创作、程序设计、摄影摄像、法律事务等技术性较强的领域,热心慈善,具有相应能力,并有足够时间投入到本会工作中的人士,经“七彩环”审核,发展为专业志愿者,颁发《七彩环志愿者聘书》。
(二)队长条件:
1. 愿意为服务队建设、发展奉献时间和精力。
2. 有群众基础和威信,组织、协调、决策力强,能调动队员积极性,带领服务队自主开展志愿服务。
3. 对服务队计划制定、执行、落实、队员培养、工作分配等有较强主观能动性。
4. 能够听取、吸纳队员的合理化建议,实行民主管理。
5. 能够帮助队员在志愿服务中提升自我价值。
(三)指导员条件:
1. 能为服务队的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和专业指导。
2. 对服务队工作方向、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监督,确保在“七彩环”的管理框架内开展各项志愿服务。
(四)组员条件:
1. 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与志愿服务。
2. 服从队长安排。
3. 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圆满完成队长安排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自由退出“七彩环”。
2. 接受志愿者服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 参与“七彩环”的管理,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获得所参与服务的完整信息。
4. 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5 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服务。
6.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及本会的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志愿服务。
2. 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3. 履行服务承诺,完成“七彩环”安排的志愿服务。
4. 尊重服务对象,保守个人隐私和秘密。
5.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 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服务卡。
7. 不得以“七彩环”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1. 管理方式:实行“七彩环”统筹指导,各服务队队长和指导员组织志愿服务的管理方式。
2. 服务申请:队长在要求志愿服务的5个工作日前,向“七彩环”提交经指导员同意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时间、内容、形式、拟组织志愿者数量等。
3. 服务审批:“七彩环”根据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同意的备案记录,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 服务组织:队长应按申请内容落实志愿服务并于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七彩环”提交经指导员审核的活动简报(包括参与服务的志愿者人数,每名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成效,以及服务时的照片等)。
5. 完善服务档案:“七彩环”于收到志愿服务简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善志愿者服务网络台账登记,并通知志愿者前来更新“七彩环注册服务证”的服务记录。
第十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行为规范
1. 言行文明,态度热情。
2. 举止端庄,衣着整洁。
3. 遵守纪律,忠于职守。
4. 平等相待,谢绝馈赠。
第十一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考核、激励和表彰
1. 志愿者以服务时间、服务效果为考核标准。
2. 本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加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优表彰活动,颁发荣誉证书。
3. 设立星级奖励制度:
“活跃之星”,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
“服务之星”,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小时。
“奉献之星”,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
4. 本会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考核、奖励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七彩环志愿者的劝退
七彩环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劝退。劝退时应及时注销 “七彩环注册服务证”及服务台账。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
2. 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影响服务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 年服务时间不满20小时的。
5 违反本会七彩环志愿者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