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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费用报销制度

来源:儿基会    编辑人:管理员    编辑日期:2019-08-13    点击次数:20
时间:2019-08-13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费用报销管理,节约经费,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费用报销程序及审核职责:



    第三条  财务审核后的报销单据统一报秘书处,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交出纳处报销。
    第四条  报销实行实名制,不得有替代行为,若出现代替报销,责任人与报销人各处罚200元,且该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条  报销人所持报销凭证需填写清楚,签字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发票内容要填写完整、合法并且规范。否则,财务有权拒付。
    第六条  对属于缴纳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和不合格(如:过期发票、假发票)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并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条  凡在财务支付的所有支出(含费用报销、借款、对外付款等)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否则无效。
    第八条  费用的报销必须注明费用名称、费用类别及明细清单,总额与明细相符合。              
    第二章 办公费报销规定
    第九条  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日常常规采购按月结算,月末由办公室填制对外付款审批单,附上正式发票和采购清单,用转帐形式支付。
    第十条  零星采购发票不完整的,需附上注明所购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清单,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会务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植物租赁费列入办公费范畴。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持相关会议通知或出差申请单由秘书长审批。具体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文件[2014]39号文件执行。详见下表:
    1、住宿费标准详见下表

    2、伙食费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3、出差地交通费: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第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经营管理需要,用于招待相关
人员(部门)发生的餐费、礼品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发生后,须及时报帐,采取使用
一次即报销一次,不得集中累计报销。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弄需作假、虚
报费用、违反制度规定,除全额赔偿相应损失外,可对报销人员予以该次报销金额60%以上罚款。审核人员由于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可处以该次报销金额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追究其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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