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管理,优化实施项目,保障实施效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是指集合社会力量,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涉及儿童及其家庭的儿童救助和帮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助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宗旨。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慈善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发挥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别、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六条 项目类别
1、自有项目:由本会自主开发设计的项目。
2、资助项目:资助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
3、定向捐赠项目:由政府、机构、企业、个人等捐赠定向救助或帮扶的项目。
4、合作项目:本会与市内外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合作开发或执行的项目。
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本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程序
1、自有项目:项目部撰写项目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2、资助项目:由执行机构提交机构资质材料和项目方案到项目部,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3、定向捐赠项目:项目部在《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
4、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与本会共同商议制定项目合作方案。
第八条 申请材料要求
1、自有项目材料包括:需求分析、项目目标、内容、进度和预算的项目方案
2、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需求分析、项目目标、内容、进度和预算的项目方案。
3、定向捐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捐赠确认书及相应实施内容。
4、合作项目:项目合作协议及方案。
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政府购买相关要求制定的项目方案。
第九条 项目评审
1、自有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负责审定;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审定;
2、项目评审以项目方案、初审意见为基础开展。审议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原则;
(3)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4)成果导向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
自有项目、定向捐赠项目、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资助项目经项目评审通过后进行立项公示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协调,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资料,定期报理事会展示查阅。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章程》、《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须进入本会账户。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特殊情况,须与捐助方协调,同意后方能修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部负责预算、报销,经财务部审核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监督由本会负责。
第十六条 定向捐赠项目结束后,本会负责向捐赠单位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接受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等专门机构组织的审计检查。
第四章 项目信息管理披露
第十八条 披露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刊物、网站、大众媒体(网络、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自媒体(现场发布、新闻发布会、项目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项目评估与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部组织项目验收或组织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