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儿童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儿童及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由本会与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主题内容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基金;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方与本基金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为独立基金。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金额原则为1万至5万元人民币起,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或物资。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凡国内热心儿童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基金协议或申请表;
(二)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介绍。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
(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会议备案。
(三)专项基金一般为3-5年一个周期。专项基金一个周期工作任务完成终止后可根据捐赠发起方意愿进行下一个周期协议,不必再次申请。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组成人员;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按照基金会项目手册规定,为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XXX基金”的名称,不刻制专门印章。对外一律使用本基金会的印章,盖章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原则按捐赠额5-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项目部负责协助落实具体捐赠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额设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进行管理。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总干事或组长1人、副总干事1人,分别由发起方和参与基金会派人兼任。干事若干人,由基金发起方确定。联络员2人,基金会和发起方各派1人兼任。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审定资助对象;
(三)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由理事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秘书处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总干事或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也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审计纳入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按照捐赠人意愿,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