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财务部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检查、监督本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四)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责,由财务部归档登记。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资产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买和处置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