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并实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管理、往来账定期核对管理、实物资产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与报告、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条 建立货币财务业务岗位责任制,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七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独立核算,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财产。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
(二)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核算,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基金会财产来源与使用情况,按时报帐、记帐、核算,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三)主动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务必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密码调乱报警器开关打开。
(二)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及时到财务部结帐。
(三)备用金借支。备用金是基金会工作人员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长期持有的必须限额现金。备用金须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借支管理,借支人员须确保资金安全。
(四)其他借支的管理。员工不得私人借支现金,因公需要,经领导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务必制定还款日期,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负责人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
(二)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原则上,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往来账定期核对制度
第十八条 往来账款的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银行账户、现金每月核对,保证账实、账账相符。核对开出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敦促工作人员联系捐赠方及时履行捐赠协议。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指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针对各类资产制订资产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包括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除了捐赠收入的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基金会的各项支出,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执行。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四十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接受货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第四十一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 基金会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领用支票后,必须在3天内凭原始单据报销。特殊情况10天。
第十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核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十一章 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由理事会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基金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捐赠物资业务、固定资产管理、捐赠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
1、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3、捐赠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一)捐赠物资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捐赠物资的采购(或接收)与验收、付款;
(三)捐赠物资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捐赠物资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捐赠物资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4、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5、捐赠与收款不相容岗位:
(一)捐赠业务经办与捐赠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捐赠的确认、收款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捐赠业务经办与捐赠票据开具、管理。
6、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一)成本费用标准、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十条 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五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十二条 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严格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监事的监督: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五十四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按《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财务信息将在规定时间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