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条例》、《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是信息公开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所有公开内容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公开。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新闻发言人受理事会委托可全权代表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发布本会信息。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及人员予以配合、联系并进行答复。同时,认真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对本会重大事项召开新闻、网络媒体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进行通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公开,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开。
第五条 定期公开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条 临时公开信息内容是指:
(一)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组织募捐活动,公开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及时公开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三)重大及突发事件。发生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的相关信息,跟进公开事件的发展动态。事件结束后,公开事件结果。
第七条 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四章 信息公开渠道
第八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登记管理相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指定媒体。
第九条 临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定期简报、官方微博、合作媒体。
第十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开信息的媒体。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本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本制度第三章要求,确定公开信息内容和公布渠道。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内容的编制、整理及发布。必要时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二)办公室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并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人及第一责任人,对所公开关于本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开,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及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信息公开之前向第三人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